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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皓起诉李鸿文:有话可争鸣,何苦上法庭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12月11日03:13
  快语

  湘西南箫剑

  12月7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发微博称,“媒体对每一起拆迁维权的围观和声援,实际上都是在鼓励更多的对抗,这又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12月9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文章反驳其观点。伍皓不满,遂将该报及作者李鸿文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并在回应质疑时表示: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12月10日《潇湘晨报》)

  在我看来,无论是伍皓的微博,还是李鸿文的《网友过河了,官员就别假装摸石头》,他们的观点其实不过是“和而不同”而已,都表达出自己希望减少拆迁悲剧发生这个问题。仅因里面有一些“不同”的成分,存在一些认识分歧的因素,就动辄要上诉于法庭,其实有点欠缺考虑,也是自我言论表达环境不成熟的一种体现。

  众所周知,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同理,对于伍皓的微博,不同的人也可以有不同的认识,这不存在实际恶意的成分,而是所站在的角度与立场不一致,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这些其实不难理解。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现,也是当前我们所提倡的一种氛围。

  事实上,如果伍皓真的认为李鸿文的文章对其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完全可以通过“以文会友”的文雅方式来争辩,这种文雅,属于一种观点上的争鸣。这种交流,需要的是平等的姿态与心平气和的心情,要愤怒、要驳斥,也只是在文字上或话语上的一种强势,而不是一种带有恐吓性的争辩:你敢误解我的意思,咱法庭上见吧!这样的强势背后,可能震慑不少表达者,令其变得胆小谨慎。这对越辩越明的真理而言,是一种不小的损失。

  更何况,即便李鸿文的确误解了伍皓的意思,但只要他不是“实际恶意”,其实也无过错。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之所以广为传诵,就是此案捍卫了新闻工作者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确定了“实际恶意”的原则,即官员要想胜诉,必须举证媒体是“恶意”的,只要不能证明媒体有“恶意”成分,官员在道义上就该受到谴责。事实上,这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宽容,只有宽松的环境下,舆论才能渐渐走上成熟。而本该是观点争鸣的事情,却要闹上法庭,似乎并不妥当。

  记得前几天,有官员威胁记者说要你的命,后来改口称只是一句气话,气了骂脏话,这个谁都有过。如今,也希望伍皓状告中青报只是一句气话。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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