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 (郭金超
张蔚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第二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款,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行为予以规范,规定境外组织在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表示,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部门批准。有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就此提出,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境外组织和个人是否可以单独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而目前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应从法律上予以规范。
因此,草案拟将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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