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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黑帮“老大”被判重刑 47涉黑人员同入狱

来源:南方网
2010年12月30日10:03

  盘踞龙华13年的河南帮被判刑了,黑老大“大眼”陈长军被判入狱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28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27日对陈长军等15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同时宣判的还有另外两宗涉黑案件,一共4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1

  河南帮盘踞龙华13年

  这次被判刑的“河南帮”共有15人,其中“老大”陈长军,绰号“大眼”,其他14名被告人中,包括陈长军的妻子王秀萍,皆为河南籍。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底至2009年7月,被告人陈长军在深圳宝安龙华一带先后笼络了被告人周涛、孙玉、王大军等一批以河南籍人员为主的老乡为自己的小弟,逐步发展为以被告人陈长军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关系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个组织分工明确,有一定经济基础。主要以被告人陈长军为股东的深圳市彬彤物业管理公司为获取经济利益的平台,在被告人陈长军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收保护费、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12月,陈长军指使其组织成员,在宝安区龙华富联新村前的空地违法搭建商用铺位和摊档20余个,形成非法市场,同时安排该组织成员犯罪嫌疑人于传喜对该非法市场进行“管理”,强行收取每个摊位每月300元至600元不等的“租金”。该组织还指挥、组织成员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等犯罪行为,劫取财物价值共计9046元,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2人轻微伤,非法获利达187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长军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入狱17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万元。

  案件2

  福永“老大”被判入狱20年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国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了王家强、谈胜国、肖亮等数十名无业人员盘踞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收保护费、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新田、凤凰村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其犯罪行为劫取财物总价值14万余元,致1人重伤,5人轻微伤。

  宝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国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谈胜国、肖亮、王家强等1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3.5万元。

  案件3

  龙华湖南帮17人获刑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殷志军(另案处理)长期在宝安区龙华街道一带间断经营赌档,并陆续笼络了以湖南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作为自己的手下,逐渐组成了一个以殷志军为首,被告人曹志敏等人为骨干,被告人李华、韦志强、何建雄等人参与的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组织,该组织对外称“毛氏公司”。

  宝安法院查明,该组织以开设赌场为主要经济来源,为成员提供工资、住宿及生活费,为受伤的成员提供医疗费,并在龙华街道一带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宝安法院认定,被告人曹志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0.6万元,并没收犯罪工具和赃款。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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