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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12日07:54
  本报讯 记者张庆申通讯员王岐城乡规划在批准20日之内向社会公开发布;临时建筑不许转让租赁;划定青岛市“历史城区”范围,对名城保护要素进行分类保护……在近日举行的十四届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草案明确界定了全市历史城区的范围,并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在草案中看到,“城市特色风貌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根据规定,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为市域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为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范围为东自海岸线沿延安三路向北至长春路、威海路、海泊河,北以海泊河为界,西、南以海岸线为界。“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重大意义。”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室负责人介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全市的海滨、岸线、山体,是传承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的重要措施。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很多也很复杂,因此其重点为历史城区。

  通过名城保护要素普查,青岛市共有372处建筑遗产需要进行保护,主要是137处文保单位和235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记者了解到,草案将历史建筑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重要历史建筑和控制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使用;优秀历史建筑参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使用;重要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空间布局、外貌、结构体系以及有特色、确定保护的室外环境和室内装修、装饰;控制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建筑原有整体性、基本布局和风格特点。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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