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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妇联:14岁以下少女做人流 医院应“报备”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1年01月12日16:38

  市妇联将提交人大议案防止幼女受到二度伤害——

  14岁以下少女怀孕医院应“报备”

  宋宁华

  “早孕少女三分之一属于二次怀孕,最小年龄仅为12.5岁!”昨天,市妇联新闻发言人史秋琴表示,为此,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市妇联将提交人大议案,建议医院应与公安团委等部门联动维权,防止幼女受到二度伤害。

  两个报告令人震惊

  妇联的议案,源自于两个让人震惊的调查报告:

  ■ 调查一:据上海首条少女意外怀孕救助热线负责人日前介绍,该热线开设3年,救助的2000多名早孕少女中,初中生占10%、高中生占20%、职校生占45%,其中年龄最小的12岁;救助的少女1/3属于二次怀孕。

  ■ 调查二:中国福利会科教处、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对452名19岁以下妊娠少女的问卷调查发现,她们的年龄最小12.5岁,最大19岁;发生第一次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6.85岁;造成这次怀孕的性行为59.3%是“自愿”,27.2%“说不清”,13.5%“不是自愿”。也就是说,少女怀孕不再是个别现象,其中一小部分甚至是14岁以下的幼女;四成以上少女是在对性懵懵懂懂、甚至被迫状态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中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男子在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时,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罪。

  根据市“妊娠少女性和避孕知识及行为调查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报告表明,尽管所调查的妊娠少女大多数已在14岁以上,但一旦怀孕与流产,还是有84%的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35.2%的人对怀孕和人工流产感到懊悔,35.4%的人心情很恶劣,42.9%的人变得不爱交往了,12.4%的人变得自卑了,42.9%的人感到恐惧。

  建“妊娠幼女关爱中心”

  为此,市妇联建议,凡是接受14岁以下幼女流产的医院,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或团市委12335青少年维权平台报案,以法律手段制止奸淫幼女的现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坚决取缔为14岁以下幼女流产的“黑诊所”,一旦查实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妇联建议,还可建立“妊娠幼女关爱中心”,为受侵害幼女提供必要帮助。一方面,该中心负有举报责任,一经受理须及时报案。另一方面,中心联系定点医院,由政府免费为妊娠幼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提供康复治疗、心理疏导等跟踪服务。

  本报记者 宋宁华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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