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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伙同他人强迫幼女“卖处”获刑8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19日15:56
  16岁的陈丽(化名)伙同他人强迫一名13岁的在校生卖淫,事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昨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强迫幼女卖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当审判长宣判完毕后,被告人陈丽在法庭上失声痛哭,等待她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陈丽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待业,经常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来往。2009年9月28日晚,她与同伙廖某、余某(二人均为女性,辍学在家,因犯罪时年龄不满16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商量后决定:为社会青年提供“处女”,从中赚取介绍费。最终她们将目标选定为廖某的一个同学,即被害人兰某。当晚9时许,陈丽及廖某、余某窜到金城江水洞大转盘路口,将刚下补习课的被害人兰某拦住后强行带至偏僻角落。她们对兰某进行威胁,要求兰某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对方坚决拒绝后,陈丽恼羞成怒,对兰某进行殴打。在威逼之下,兰某被迫答应了她们的要求。

  随后陈丽电话联系社会青年罗某,称找到一个“处女”。当罗某看到身穿校服的兰某后,非常喜欢,随即付给陈丽等人介绍费2000元。他们一同将被害人兰某带到金城江城区某大酒店。当罗某欲与兰某发生性关系时,兰某极力反抗并苦苦哀求,并说自己只有13 岁,并非自愿。罗某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停止了侵犯行为,并向陈丽索回了介绍费。陈丽等人见兰某已无利用价值,就放其回家。兰某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年9月29日将陈丽等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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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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