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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举报的案子在哪调查为好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1年01月13日17:57

  人大代表举报的案子在哪调查为好

  作者 刘洪波

  在正在举行的重庆市的人代会上,传出举报新闻,经济观察网的新闻标题是“重庆人大代表实名举报西南证券董事长‘受贿涉黑’”。

  举报者张明渝,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同创置业公司创始人。被举报者翁振杰,西南证券董事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举报信达5000字,举报事实是“受贿涉黑”,有六大事实和线索,其中包括举报人亲身经历的贿赂事实。

  举报是否属实,有待查证。不过有些通常被遮蔽了的问题,可以辨析一二。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都是双重身份,一个身份是人大代表,一个身份是企业家。举报中的事实,应属双方作为企业家发生的联系,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身份,只是双方的政治背景。

  报道以“重庆人大代表实名举报西南证券董事长‘受贿涉黑’”为题,是一种不对称的表述。如果全面表述,“人大代表、企业家张明渝举报人大常委会委员、西南证券董事长翁振杰”才算对等。

  不过,从新闻性来说,“人大代表实名举报西南证券董事长”比“人大代表举报人大常委会委员涉黑”更加准确,也更能揭示举报之战的要害之所在。

  有些信息,报道没有提供,包括张明渝向谁举报,是公开举报还是致信某一机关;是在人大会议这一时间段内举报,还是在人大会议这一会议程序内举报;举报是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还是作为普通公民的揭发行为?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当使用“人大代表举报西南证券董事长”来表述事实时,事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是最高权力机关日常工作成员。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直指最高权力机关主持日常工作的成员受贿涉黑,与公民或者单位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是一回事吗?

  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话题,本身即已进入政治程序,而不属“在野”性质。人大代表在最高权力机关内履职,控告最高权力机关内另一人员有不法行为,这是发生在代议机关内的重大事件,代议机关应组织相关调查、听证,并在公开条件下弄清真相,使民众消除疑惑,从而恢复代议机关的权威性、公信力。

  这与公民和普通单位的举报行为,处理上有所不同。公民和普通单位检举或控告某一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公民民主权利,这种举报行为是否进入处理程序,是否成立为一个议题,需要确认。而代议机关内,一个代议士对另一个代议士直接进行控告,这直接就是公众事件,并且直接成为权力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

  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直接指认另一人大代表有不符合代表身份的行为(包括触犯法律的行为),这不应与公民控告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视为举报。人大会议,本身就是最高权力机关会议;人大就是最高权力机关,如果这是举报,那是向谁举报呢?在每个地方,人大就是最高层级的议事,并且直接公开,还有谁能够“接状子”?

  “重庆人大代表指认一名人大常委会成员受贿涉黑”,这才是实质。称之为“举报”,则可能使必须公开调查的问题,纳入举报程序,进而变成“内部处理”。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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