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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试点开征房产税须中央授权专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授权决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28日08:39

本报记者辛红

  “目前地方准备试点的房产税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上,发生了根本改变,实际是个新税种。”

  今天,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汤贡亮和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记者表示,房地产税改革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推出改革方案。

  房产税实际是个新税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迄今为止24年没有进行过任何修订。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许多人认为房产税不是新税种,各地可以“恢复开征”。也有人认为可以修改暂行条例,使得试点有法律依据。

  但汤贡亮告诉记者:“暂行条例只是针对房产的流通环节征税,试点的房产税是对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并且将征收范围扩大为住宅,发生了根本改变。”

  他认为,暂行条例中的房产税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设计等都有不合理之处,不符合财产税的基本特征。现行房产税不仅使其筹集财政收入的规模有限,难以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不能发挥税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职能,改革势在必行。

  试点方案必须取得授权

  那么,房产税应该怎么改?两位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关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除了税收法定原则外,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所有税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权限都在中央,地方几乎没有税政管理权,仅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少数地方税中,规定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施正文告诉记者,最理想的立法路径,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明确和合理划分各税种的开征、调整和废止权限,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法律化、分权化和规范化。

  但考虑到现行条件下,短时间内制定上述法律有困难,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案: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地方试点开征房产税的决定,二是由国务院作出授权地方试点开征的决定。

  “无论采取哪种方案,房地产税试点开征的授权决定都应当是正式的,不能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或试点地方的人大或政府来发布。”汤贡亮说,“授权决定应当对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不能采取空白授权的形式,将税制要素的确定权完全交给地方。”

  建议税率控制在1%以内

  除了遵循法定程序外,房产税的税率、征收范围等也是老百姓非常关注的问题。有传闻称,上海版的房产税只针对增量房产。

  两位教授认为,房产税税制要素的设计应当科学、公平和严密。为体现课税公平,应当对“存量”与“增量”房地产统一征税。由于目前对房地产的产权信息尚未完全掌握,房地产的评估力量有限,当前开征房地产税也需要发挥其一定的抑制房地产投机的功能,征税对象宜限制在居住房地产总量的10%以内,主要是对别墅等高档房屋、多套房屋、人均居住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房地产征收,应当明确规定一套住房或人均面积一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免税。

  “在税率的确定上,应限制在1%以内。”汤贡亮说,“征收房产税,评估是否合理很重要。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应该严格规定,同时要保证纳税人对评估决定的异议权和救济权。”

  应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

  在两位财税专家看来,我国目前的法定税负和实际税负已经不低。为保持宏观税负的合理性,房产税改革还需要统筹考虑相关税种的改革,如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的整合和归并,以进一步优化税制。尤其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

  房产税是对私人财产的无偿分割,加快房产税改革的同时,还应当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工薪所得税负担,适当控制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规模,清理相关收费,以保证纳税人税收负担总体上不增加。

  两位教授还建议,鉴于目前我国急需刺激消费、改善民生、调控房地产市场,民众对收入分配和通胀极为关心的现况,建议审慎把握房产税改革的出台时机。

  本报北京1月27日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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