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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增八类禁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2月05日08:17
  本报讯(记者韩冰)2月4日,市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这是在市政府2005年第45号令发布《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必要补充和完善。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旨在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文有出席会议并讲话。

  2月3日,即大年初一零时13分,坐落在和平区的皇朝万鑫酒店发生一场意外火灾。经初步调查,火灾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燃楼体外墙保温板,导致瞬间起火蔓延,B座公寓楼部分楼体被烧,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事故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会上就发布的《通告》有关条款作了简要说明。

  禁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划定

  据介绍,《通告》明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在原来明确禁止燃放的四类场所基础上,又增加了八类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

  比如新增加了:“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这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场所,禁放非常必要。

  随着城市建设进一步发展,高层建筑逐渐增加,《通告》专门增加了“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这是对高层建筑安全的保护。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物业公司要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划定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此外,禁放区还增加了:“博物馆、档案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场所和区域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个人不得燃放A级烟花爆竹

  据了解,国家按药量及所构成的危险性对烟花爆竹进行分级管理。其中A级烟花爆竹产品只能由专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对取得燃放烟花爆竹资质的单位,经省烟花爆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规程进行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燃放。因此,个人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及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这些产品是焰火晚会的专用产品,危险系数较大,需要更大的安全距离,因此,群众不得自行燃放。

  同时,《通告》中明确了禁止燃放的危险产品,提出了群众燃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距离等要求。《通告》还明确一些处罚办法,对违反燃放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都规定了一些处罚的办法,包括罚款、拘留和责令停止燃放等处罚条款。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韩冰

  作者:韩冰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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