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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积极救助刑事被害人成效显著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20日16:28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邹伟)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三骏乡张仲明(化名)日前带着妻子,专程给松原市公安局送来一面锦旗,对公安机关抓获曾严重伤害他的犯罪分子和对他家长期以来的救助致以深深感谢。

  张仲明在2006年8月因与人争执,被人用猎枪打成重伤,身体铅中毒需定期排毒,高昂的医药费让这个本来就经济拮据的家庭陷入困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当地公安机关自2009年以来,先后给予他总计12万元的经济救助,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他一家5口人办理了低保,帮助他走出了困境。

  张仲明的例子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一个缩影。最新统计显示,自2009年3月中央有关部委联合印发有关意见,在全国组织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497人,发放救助金额2377万元。

  公安部一位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现实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许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由此陷入困境,对这一群体进行救助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据介绍,各地公安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北京、湖北、云南等14个省市公安厅局会同当地政法委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意见和细则。宁夏、河北等地还专门出台了公安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具体办法。

  事实上,在此之前,各地已经开始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2008年7月,吉林省下发《吉林省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予以救助补偿。重庆于2008年10月出台规定,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重庆市公安局据此制定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从主管机构、被救助人员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此基础上,一些区县公安机关也纷纷制定了适应各自情况的实施细则。

  在实际救助工作中,各地也涌现出了不少好做法。如云南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发起成立了以公安民警、社会相关单位为主体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帮扶协会,积极开展救助工作。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云南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230余人,帮助200余户家庭解决了生计问题,让10余名因案辍学的孩子重返校园。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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