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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规定经政府责令仍旧逃避支报酬将受刑罚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23日16:07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赵超、吴晶、璩静)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刑罚。

  此前的草案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为犯罪。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宜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建议在草案规定中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日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明确了累犯和八类重罪罪犯的刑罚期限。

  此前的草案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减刑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八类重罪罪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罚执行期限。关于其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期限和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从实践看,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执行,对教育改造这部分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研究,赞成对因累犯和八类重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与其他罪犯加以区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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