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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官员包庇黑社会应受重罚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23日20:45
  人民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田兴春)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改后的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从刑法共同犯罪理论讲,黑社会的保护伞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同样属于犯罪活动,根据目前社会上实际情况来看,黑社会保护伞基本上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没有保护伞,黑社会恐怕也猖狂不了多久。保护伞实际上起的作用是主犯的作用。所以起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与主犯一样,因此应该是主犯判什么程度,起保护伞作用的工作人员也应判到什么程度。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刑法第38条新增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建议增加“和犯罪人”几个字。第二,刑法第65条修改后的第1款规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过失犯罪比较笼统,不好定义,难以操作,建议删去“过失犯罪”的规定。第三,很多条款中讲到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内容,但不具体,比如没收财产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非法得利部分的财产?建议加以明确。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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