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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温明炬判12年 拟上诉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25日16:34
2月25日,国土部地籍司原副司长温明炬因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月25日,国土部地籍司原副司长温明炬因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温明炬判12年 详细案情

  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项目及减免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70万元,并收受请托人所在公司的20%股份。2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温明炬犯受贿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温明炬有期徒刑十二年。

  温明炬今年47岁,辽宁省盖县人,大学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温明炬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调查处处长、地籍管理司副司长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利成、总经理李景艳(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土地调查项目及减免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温明炬先后收受董利成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并于2007年1月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北京国源公司20%的股份(收受时价值人民币20万元)。温明炬于2008年7月退出北京国源公司20%股份(退出时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出。

  据证人董利成的证言证明:2006年年初的一天,温明炬对他说想买房要借50万元,问他能不能帮忙,他说可以。他让李景艳从公司的账户中筹出50万元把钱给了温明炬,温明炬给他打了借条。他的公司在温明炬的帮助下逐渐有了业务,赚了一些钱,为了进一步和温明炬搞好关系,他决定不用温明炬还这50万元了。在某一次和温明炬见面时,他把借条还给了温明炬,并向温明炬表示借的50万元不用还了。2008年和2009年春节前夕,他以给温过节费为由,分别给了温明炬各10万元现金,给温明炬钱是因为在二调项目过程中,温明炬给了他的公司不少的帮助和照顾,为了表达对温明炬的感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深和温明炬的关系,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帮助,这两个10万元都是公司出的钱。在北京国源公司成立后,他先后几次向温明炬表达了希望温能持有一些公司股份想法,在得到温明炬同意后,他安排公司的人员办理了工商档案变更登记,在温明炬的名下登记了公司20%的股份,因为温没有出资,实际上温明炬持有的是干股。2006年底或2007年初的时候,二调项目即将开始,温明炬提示他要早做准备,这样他们公司就把注册资金增资到500万元,公司出资方加入了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后,温明炬先后多次为他的公司在二调项目中能够“站稳脚跟”提供帮助,温明炬先是通过关系和冯立平(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处长)打了招呼,使得北京国源公司最终承揽了黑龙江省1300万元的项目;紧接着,温明炬又找到沙志刚(原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监测与统计处处长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图件组组长),使得本来在底图生产加工项目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北京国源公司免遭黄牌处罚;2009年的时候,温明炬又通过关系,帮助在二调项目中出现问题、即将被罚款25万元的北京国源公司找到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家测绘局的相关负责人,使得原本超限经营的北京国源公司最后只罚了5万元。

  据温明炬曾在法庭审理中辩解称:董利成给他的70万元中,有50万元是他向董利成借的,他向董打了借条。他收受董利成给予的公司干股后,很快就像董提出要求退股。董利成两次在春节前给他的20万元,是他在北京世纪国源公司持股的分红款,且他曾向董利成、李景艳馈赠了近17万元的钱物,应属于变相将受贿款退回。董利成在黑龙江省承揽的项目是通过招投标获得的,他只是介绍董利成与冯立平取得联系。北京世纪国源公司在吉林省被处罚涉及4家公司,与测绘局的相关负责人联系是为协调此事。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温明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温明炬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退交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判决后,温明炬表示考虑上诉。(李佳)(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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