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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有效保护基础上对“非遗”项目合理开发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25日19:32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法律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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