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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法律保护 鼓励合理开发非遗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2月26日01:43
  本报讯(记者张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通过法律形式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这部法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法律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鼓励合理开发非遗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同时明确规定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介绍,目前,生产性保护同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方式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生产过程得到活态保护和发展。在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

  国家级非遗设退出机制

  对于部分地区备受诟病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王文章介绍,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有关单位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首先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对申报热降温。

  同时,要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

  每年资助传承人1万元

  针对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的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订了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具体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等。据介绍,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今年开始,对传承人每年资助增加到了1万元。

  作者:张然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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