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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户养鱼时触电身亡 家属状告三方遭法院驳回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2011年03月14日06:54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严久

  老邱从他人手中转租了几亩鱼塘从事鱼虾养殖,却不幸在养殖期间触电身亡。他的家属将鱼塘出租人、鱼塘转租人和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86万余元。日前,松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老邱家属的全部诉请。

  【案情回放】

  村委会将鱼塘出租给孙某用于鱼虾养殖,但孙某并未实际从事养殖,而是将鱼塘直接转租给老邱等几户家庭。

  据查,老邱触电死亡时,左手按在水泵的铁网罩上,身下有黑色橡胶电线。而这些黑色橡胶电线是他自备的,电线从鱼塘边一电线杆上的电箱引出,接至向北20余米处河边的水泵。水泵在事发后便不知了去向,老邱家属也无法证明水泵是由谁提供或是在哪里购买的。另查明,给该鱼塘供电的企业为松江供电公司,登记用户名为村委会。因此,老邱家属将鱼塘出租人、转租人和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孙某称,他只是把鱼塘租赁给老邱用于从事鱼虾养殖,并未提供水泵和电线,老邱触电身亡和租赁物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他不应对老邱的死亡承担责任。村委会认为,村委会和老邱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供电公司也表示,和供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的并非是老邱,因此公司不应对老邱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老邱和孙某签订的鱼塘租赁协议中,只简单约定了鱼塘的使用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内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物中包括哪些具体物品。而且导致老邱死亡的水泵在事发后已不知去向,致使无法确定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而证明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

  此外,村委会、供电公司和老邱之间都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村委会的合同相对方是孙某,供电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村委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他们也不应当对老邱的死亡承担责任。最终,老邱家属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质量瑕疵担保,是指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情形。从时间跨度上看,既包括租赁物交付前已存在的瑕疵,也包括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瑕疵。出租人因违反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致人损害(包括承租人本人和第三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清点租赁物品明细,并作出详细记录,如因租赁物存在瑕疵致人损害的,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作者:陈琼珂 严久利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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