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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兼修”有望消除问责利剑“高举轻落”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3月24日18:47
  新华网成都3月24日电(记者叶建平)近日,北京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首次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规定对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四川省遂宁市对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好群众反映诉求的部门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批评,公开问责。

  一边是强化问责力度,一边是加强对问责的群众监督,“内外兼修”有望消除问责利剑“高举轻落”现象,让问责成为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的有力保证。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较为完善的文件规定。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职责权限模糊和监督体系不健全,“不问责”、“难问责”、“轻问责”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信息不透明、不公开,问责制的实施在一些地方打了折扣。

  问责“高举轻落”、“避重就轻”,无助于增强领导干部履职的责任意识,还会削弱问责制度的公信力。这不仅会让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惩戒,也会使尽心尽责的人得不到充分肯定,不利于形成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的正确导向。

  北京市和遂宁市通过扩大问责范围、细化问责措施、强化公开问责,消除一些干部“问责可以走过场”的侥幸心理,增强问责制的硬约束和可操作性,抓住了落实问责制的关键,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引起舆论关注和好评当属意料之中。而其中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原则的细化强化,更值得借鉴。

  权为民所用是各级党政领导履职用权的根本遵循。如何不折不扣地践行,离不开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治觉悟,更需要来自制度和群众的外力约束。相对于自律,制度规范和外部监督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能够形成长效机制,长期、稳定地发挥约束、监督作用。

  制度的生命全在执行。能否把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条文、能执行的规定,决定着包括问责制在内的诸多管理制度的生命。而把制度的执行置于阳光之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就能焕发出勃勃生机,长久保持旺盛生命力。这是落实问责制度的关键所在,也是制度建设的核心所在。
(责任编辑:U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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