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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慎用“民意”考量法律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1年03月25日13:32

  □杨攀峰

    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日前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药家鑫当庭表示后悔,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证据提交后,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

    这是药家鑫的辩护律师 “激情杀人”之说外的又一个视点。对于一个犯了故意杀人罪的人,其校友、同学、邻居联名请求宽大处理,也许是缘于药家鑫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等等。如果药家鑫在平日与人交往中作恶多端,也不会有“请愿”这一出。但是笔者认为,不论是联名请愿的民众还是执法机关,都应该慎之又慎。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在情、理、法相悖的案件中,经常有民意请愿的说法,药家鑫的邻里、朋友为其请愿就是其一。在中国传统社会,“曲法以伸情”有着社会根基,封建人治社会遗留下来的法理情相糅合的模式,还在影响着现代人的思维。可能在古代社会,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但是判与不判、判轻判重等,都由官家发话,于是很多的猫腻就此产生。而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经相当完备,法律必须驾驭社会日常生活,依法执法、依法行事,应该成为法治社会的黄金定律。

    把法律和人伦情理放在一起的结果,就是法律很难独善其身,最终也就难以实现其应有的功效,这样就很难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美国曾有一个案例,一名妇女因杀人被判死刑,在等待执行的很多年里,她在狱中做了很多好事,感动了许多人,包括死者的亲属、妇女组织和许多社会人士表示希望免其一死,改判终身监禁,但这些请愿最终都被法院驳回。

    虽然两案细节不同,但都有民意请愿,而且发生在美国妇女身上的请愿更令人动容。但是,在法治领域,无论被告人地位何等显赫,名声如何良好,功是功,罪是罪。如果功可以减轻,或是挽救罪,法律作为社会公器的权威又如何体现?如果为民意请愿开一个口子,简单来看只是动了执法者手中的裁量大权,而其实质则是轻易地为裁量权贴上了“正义”标签,损害的是更广大民众的利益。尤其是在当下法治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请愿有时候只是给执法者创造了权力伸缩的空间。

    当然,我们不是否决所有的民意,在司法实践中考量“民意”,也有助于加强判决的正当性。但是我们决不能落入“情理法”的俗套,药家鑫的邻里、朋友为其请愿,其实质就是牺牲法律的规则,使得法律弯下腰来适应更多的具体情境。所以无论是民众还是执法者,在民意选择和回应民意的选择上,都应该慎之又慎。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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