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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墓地呼唤殡葬新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2日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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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清明节临近,青岛、济南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调查发现,多个城市都遇到这样的问题。由此引发公众关于“公墓管理费该不该收?”“收费标准是多少?”的诸多疑问(4月1日《新京报》)。

  从现在开始,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墓地首次使用期限将陆续届满,到期后的墓地如何续期,该不该再交公墓管理费,管理费应包括哪些具体项目,依据什么标准收费,到期不办理续用手续、不交费,墓地应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都会摆在各地群众及相关管理经营者的面前。而其中的有些事项目前已有相应的规范,有些事项则缺乏相应的规范调整,处于法律空白地带。为使我国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人“死得起”、“葬得安”,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时代要求、满足百姓需要的殡葬新法。

  目前我国的殡葬事业并非一片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殡葬立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形成了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为主导,以民政部相关规章及各省市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和规章均已涉及到公墓占地面积、使用期限和续缴管理费的问题,比如早在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但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却对这些殡葬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模糊规定,将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使用年限期满后是否应予续期、如何续期、是否收费及按什么标准收费则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之后在这些问题上的规范就出现了十分混乱的状况。一方面,不少地方的人大制定了适用于本地方的“殡葬管理条例”,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另一些地方则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明确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在内容上地方规定差别很大,不少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墓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同时民政部不顾国务院条例的具体授权又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明确了最大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周期(原则上为20年)。但都未涉及墓地到期后的续期和交费问题。这种殡葬管理法规层次混乱、内容模糊并有明显漏洞和空白的状况,造成了我国殡葬行业的种种乱象,行业暴利,腐败严重,让人“死不起”、“葬不安”,近年来倍受社会诟病。

  要有效改变我国殡葬行业的不良现象,迫切进行全行业的深入改革,除了明确殡葬事业的基本定位外,还要对各方权利义务等重大事项进行严格界定,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殡葬行业各项活动的权威强、层次高的殡葬法规。其实,这项工作早在2007年就已现曙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当年5月14日全文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惜的是,时过近四年却不见这部新法的降生,不知难在何处。笔者希望到期的墓地能够加速我国殡葬新法的及早出台。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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