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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间金融走进阳光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2011年04月20日14:28

    

王曙光
王曙光


“民间金融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生命力旺盛,这表明我们有这样的文化传统”

本刊记者  薛芳  发自北京

  “非法集资”一直贯穿着改革开放这么些年。长城公司沈太福,新兴公司邓斌,大午集团孙大午,本色集团吴英。岁月如梭,关于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也有了更多的思考。死者已矣,而吴英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开庭后,还无宣判结果。“非法集资”与“民间金融”似乎总连在一起。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曙光。

人物周刊:民间金融指的是?

王曙光:常态下的民间融资,与犯罪无关,像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都不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当然目前的中国,这两方面都存在,而存在的原因,可能跟我们整个融资体系不完善有关系。

人物周刊:民间金融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王曙光:在现阶段的中国,整个融资体系不是很完善,民间金融是民间资本释放的一个通道,中国的正规金融系统门槛很高,而民间的融资需求又很旺盛,从供需理论来看,这就催生了中国民间金融。第二个原因是中国有民间金融这样的文化传统,关于这点,学者们谈得比较少。几千年来,中国官方的金融体系,跟以乡土社会为根基的民间金融体系,是并行不悖的。比如说互助会,可以追溯到春秋这个时间段,它存在了几千年,生命力旺盛,这表明我们有这样的文化传统。民间金融它依托于乡土社会,利用血缘、地缘、人缘、业缘关系来展开,有其积极的一面。

人物周刊:你怎么看民间金融的前途?

王曙光:民间金融的前途大概有这么几个方面需要考虑。第一个方面,我觉得民间金融的自律性非常重要,民间金融实际上跟正规金融有一点相似的地方,就是它都属于从事金融业,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一面是监管,一面是自律。民间金融呢,更需要自律,因为没有法律来保护它,这是第一。第二,民间金融的安全性依赖于地域的相对封闭,如果它范围特别广阔,非常大,信息不对称,我想一定会产生各种金融危险。比如说一个互助会在一个村子里面也许很好,当这个互助会扩展到全县范围的话,它一定会崩溃,因为它有其局限性,乡土社会这种信任都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当中。民间金融不能做大,80年代发生的,像浙江温州,乐清附近发生过很多互助会崩溃的风波,这中间有一个因素,不是有人蓄意去诈骗,当然不排除一些人会去诈骗,但主要是它的范围扩大后,人和人之间的信任链就太长了,那么它跟村子里面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相互信任就不一样了。因此,民间金融,不能追求过大的规模,很多一开始做得挺好的,后来规模一扩大之后,弊端就随之出现了。第三,将来对民间金融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立法,就是《民间借贷法》。这个法律要对民间借贷的形式、利率水平、合约的规定各方面加以明确,让民间金融走到阳光当中,使之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这样,民间金融自身的问题可能会暴露在阳光底下。

人物周刊:民间金融在立法上的推进如何?

王曙光:两三年前搞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草案,但这个草案一直没有被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提交进入讨论程序。我觉得这个法本身是很敏感的,不要期待它在几年之内就能很快出台。比如说《土地法》,讨论了30年,到现在才通过了几年;《合作社法》讨论了快60年,2006年才通过;《物权法》也是讨论了几十年,最终2007年才通过。这些法律实际上都是中国最敏感的部分,很难在短时间当中奏效,而且这么长时间酝酿一个好处就是什么呢,充分的共识,充分的争论,充分的沟通,最后是呼之欲出,水到渠成。和这些法律的酝酿一样,民间金融的立法也一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责任编辑:付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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