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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涉嫌杀夫骗保终审获无期 曾因缺物证获无罪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1年04月24日01:01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为骗巨额保费,下安眠药后伙同妹夫将丈夫推入鱼塘淹死,这起轰动一时的花都邓秀琼杀夫骗保案,终于有了结果。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秀琼等来的最终结果是无期徒刑。

  该案审理的8年间,邓秀琼的命运可谓一波三折,从死刑改判无罪,又从无罪改判无期。而一单杀人案,经历四次审理、其中三次重审,这也创下中国司法史上的纪录。

  案发落网

  丈夫离奇死亡妻子成凶手

  2003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路边岐山村新华砖厂鱼塘发现一尸体。现场发现的证件显示,死者姓曾,花都区本地人。1月6日,其大哥曾经报警说他自1月2日离家后就一直没有回来过。

  不久,警方发现曾某生前曾经购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保险是曾某的妻子邓秀琼替买的,受益人分别是曾某和邓秀琼本人。同时,警方还发现,在2002年12月邓秀琼曾经买过大量的安定片,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很好。公安人员随后抓获了邓秀琼和“帮凶”毛定稿。

  在公安机关,邓秀琼供认了她与丈夫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1999年至2001年间,她为丈夫曾某购买了3份人身和意外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下半年,邓秀琼决定除掉丈夫以骗取巨额保险金。随后,邓又找到妹夫毛定稿作为帮手,一起作案,答应事成后分30万余元给他。

  按照邓、毛二人的供认,作案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许,邓、毛将曾某骗到花都区新华镇毕村某酒家吃饭,随后灌曾某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待曾药力发作睡着后,二人即将其扶上摩托车,由毛定稿驾车将曾载至岐山村一个鱼塘边,然后连人带车推入鱼塘,致曾某死亡,同时制造了一个曾某死于交通事故的假像。

  种种证据显示,邓秀琼及其妹夫毛定稿难逃嫌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两人死刑。判决后,两被告人齐齐“喊冤”,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一波三折

  从死刑到无罪再到无期

  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判发回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重审此案,杀人案发生惊天逆转——两被告人最终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2005年4月5日,被关押了两年多的邓秀琼和毛定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走出了高墙,暂时变成了无罪之身,就在“无罪判决”即将生效之际,广州市检察院很快提起抗诉。

  2005年4月29日,广东省高院再次撤销了广州中院的判决,又一次将案发回重审,这一戏剧性的变化导致邓、毛二人于7月20日重新被逮捕再次受审,7月24日,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后,2007年11月9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邓秀琼立即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院裁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10年2月9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第四次审理,法院仍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被告仍不服上诉,这一次,广东省高院作出了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也意味着此案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

  她为何曾被判无罪?

  1.有罪供述自相矛盾

  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邓、毛二人均矢口否认自己杀了人,邓秀琼更说自己是被公安机关逼供的。

  对于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邓说是毛提出将曾某杀死,邓要给他32万元作为酬金;毛称是邓提出要他帮忙杀害亲夫,事成后给他5万元。法院据此认为,检察院指控两人事先合谋杀人没有依据。

  此外,在有罪供述中,邓、毛二人叙述杀死曾某的过程也不尽相同。

  2.死者死因各执一词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一种药物),但邓供认给死者服用的是安定片,药店员工也证实卖给邓的是安定片。人服用安定片后在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到底死者体内的三唑仑从何而来,现在还是个谜,检察机关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况且当时的法医鉴定证实不排除生前溺水的可能性。

  3.作案时间疑点重重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供的多个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先是两被告人与死者到饭店,随后曾某被扶上摩托车,直至死亡。但法院查明的情况是,有3名证人在案发当晚8时还见到曾某在其供职的治安队里,甚至还有一名证人下午6时见到曾某在一个地方打麻将。法院因此认为,两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无法证实两人有作案的时间。

  综上所述,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缺少物证和直接证据、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有较多疑点无法查清,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有罪。

  她为何又被判无期?

  1.关于有罪供述

  邓、毛二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有多名证人及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为据,还有现场发现的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摩托车、法医鉴定结论等作为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足以认定两人杀人的犯罪事实。

  2.关于死者死因

  法院解释,因案发后并没有查获安眠药,无法对安眠药的成分进行鉴定,因而不能排除邓所说的“安眠药”其实就是“三唑仑”,故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3.关于作案时间

  有证人证明案发当天最后一次见到死者是在治安队门口,且在晚上七八时。律师对此认为如果死者是在下午6时之后被杀死,不可能还被人看见在治安队门口。法院解释这些证人说的时间并不能确定是在2003年1月2日还是1日,证言内容本身带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结合这些证人证言和邓、毛二人的口供,可以确定死者失踪的时间是在2003年1月2日晚上7时(即案发时间)。

  妹妹邓燕萍:“姐姐的小孩已上学”

  邓燕萍是邓秀琼的妹妹,昨天记者对她电话进行了采访,邓燕萍说除了几次开庭见到姐姐外,其余时间都没有见过她。

  “姐姐的小孩是2002年9月出生的,而2002年的时候,姐姐就出事被带走了,如今,她的儿子已经上小学二年级了,一直是自己和父母在帮姐姐带小孩,孩子年幼无知,既不知道爸爸死了,也不知道妈妈还在服刑。”

  律师:正准备证据提起申诉

  据法律界人士称,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8年间,对同一单杀人案,经过4次审理、三次重审,其间曲折离奇,这也创下中国司法史上的纪录。

  邓秀琼的辩护律师张健良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他至今仍然认为指控的证据存在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目前正在进一步搜集证据,准备提出申诉。

  三次重审创司法纪录

  第一次重审

  死刑改无罪

  时间:2004年9月9日

  结果:改判无罪

  经过:2003年11月26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邓秀琼、毛定稿死刑。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重审此案。判决两被告人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第二次重审

  无罪改无期

  时间:2007年4月29日

  结果:改判无期

  经过:2007年4月29日,广东高院再次撤销了广州中院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2007年11月9日上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第三次重审

  仍判无期

  时间:2009年12月24日

  结果:仍判无期

  经过:2009年12月24日,广东高院再度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0年9月9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仍判决对邓秀琼执行无期徒刑;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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