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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三环内禁止燃用高硫煤 五一起开始实施

来源:长城网
2011年04月26日10:18

  日前石家庄市发布通告,要求自5月1日起,三环内各单位禁止燃用含硫分超0.8%煤炭。针对“城中村”及其他居民区生活用煤,将通过以奖代补或集中招标、集中拨付等形式,指导住户采购低硫煤炭。

  通告要求,自5月1日起,主城区三环内各单位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分超过0.8%煤炭及制品。三环内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推广使用低硫煤炭责任,大力开展燃煤设施技术改造,推广适应低硫煤炭燃烧的燃煤设施。

  同时,着手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推进“城中村”及其他居民区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使用。通过以奖代补或集中招标、集中拨付等形式,用于“城中村”及其他居民区低硫煤炭推广工作。

  通告指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对燃用煤炭及制品硫分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封存或清出超限煤炭及制品;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硫分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设备特殊要求确需燃用含硫分超过0.8%的煤炭及制品的燃煤单位,应采用脱硫固硫措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烟气达标并报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燃用。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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