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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1年04月27日05:29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工作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受理。

  第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局长对以上两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局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职责积极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 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六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二)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

  第七条 经过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给申请人相应的办理意见:(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二)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三)不予受理: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属于本项审批工作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八条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第十条 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中有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为:0351-7676020。(山西省外国专家局)

  (编辑:力国才)

  作者:山西省外国专家局来源山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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