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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四部门出台适用刑罚禁止令司法解释违反三次以上将撤销缓刑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4日07:57
  5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发出江苏首份“禁止令”,法院在以盗窃罪判处一女子缓刑时,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图为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法官王冯(左一)向被告人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新华社记者顾烨摄

  本报北京5月3日讯记者周斌袁定波为确保刑法修正案(八)中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司法解释还对违反禁止令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则,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如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检、法、司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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