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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别让食品安全法孤军奋战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6月14日11:13
不要让食品安全法“孤军奋战”


  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

  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史竞男)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目前已完成对各地的检查,正在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情况是此次检查重点之一。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总体良好,但配套法规制度亟须完善。不少地方呼吁:不要让食品安全法“孤军奋战”!

  近年来,地沟油、三聚氰胺、染色馒头、瘦肉精、塑化剂等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老百姓谈“食”色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尽管食品安全已经有法可依,但在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此次检查发现,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滞后。如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出台,现阶段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又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在很多省份也未出台。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作了总体安排,但内容还相对笼统。例如没有界定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对“前店后坊(厂)”等小作坊的监管主体不明,给日常监管带来了难度。

  此外,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也受到质疑。如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大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具体执行中,对“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难以认定。对餐饮环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置,相关罚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领取健康证有明确要求,但没有相应罚则,造成了无健康证上岗现象增多的趋势。对食品添加剂的经营管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造成了目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

  针对上述状况,不少地方已经着手加强配套法规制定及体系建设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四川省对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机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配套法规;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立法前的论证工作,拟纳入明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出台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2009年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开始起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目前将进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审阶段。近年来,南京市先后制定并实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相关的系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如《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以及配套出台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和《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为保障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强化市场准入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重点开展了以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今年3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前店后坊(厂)”、学生“小饭桌”等的监管职责,有效地解决了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目前,《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被列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地方立法计划》中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

  ……

  不少地方建议,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加快补充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如制定禽畜屠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部门职责细化、行业准入标准、诚信体系建设、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法规政策。同时,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超市等,更应成为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

  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一些地方呼吁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明确,减少监管盲区,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地方立法部门应及时启动有关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同时,要对照食品安全法,对有关法规、规章加紧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作者:史竞男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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