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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建议适时全面修改个税法 重视削峰平谷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6月28日09:24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再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维持了一审稿将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不变。

  相应地,二审稿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第1级税率由5%降到3%。

  为何不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如何通过调整税率结构来减税?

  3000元起征点为何不变?

  纳税人比重已降到12%左右,如继续提高起征点,纳税人范围会进一步减少,个税将基本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常委会作报告时介绍说:“考虑到草案的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要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建议维持起征点每月3000元的规定。”

  经有关部门和专家测算,起征点从现行2000元提高至3000元后,我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

  专家指出,如果继续提高起征点,纳税人范围会进一步减少,致使个税将基本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提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而我国目前只占到6%左右,比例很低,起征点不能再提高了。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3000元的起征点为今后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改革留下了空间,符合改革渐进式的原则。

  第1级税率由5%降到3%

  就是这小小的两个百分点,将使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在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基础上,享受到更多的减税优惠。

  洪虎在报告中指出,对于征集到的意见中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经分析认为这些意见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建议结合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予以解决。

  因此,提交此次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超额累进税率中的第1级税率由5%降到了3%,并对级距作了调整。就是这小小的两个百分点,将使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在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基础上,享受到更多减税优惠。

  在4月份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便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据介绍,实行提高起征点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除了简化和完善税制的目的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税负。

  一些网民表示,降低起征点的同时降低适用税率,不但扩大了纳税群体,有利于国家税收;还使低收入者有了连续纳税记录,有利于子女在异地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机会;同时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解释称“考虑到草案的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是在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及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比重进行测算基础上确定的,也考虑到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要与已确定的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及增加直接税比重等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衔接,建议维持起征点每月3000元的规定”。

  3000元维持不变

  第1级税率降至3% 月入4500元为例

  二审草案较一审减税30元

  较现行税额减税205元

  现行个税方案

  4500元(月收入)-2000元(起征点)=2500元(应纳税额)

  2500元(应纳税额)×15%(税率)-125元(速算扣除数)=250元(税额)

  一审草案

  4500元(月收入)-3000元 (起征点)=1500元(应纳税额)

  1500元(应纳税额)×5%(税率)-0元(速算扣除数)=75元(税额)

  二审草案

  4500元(月收入)-3000元(起征点)=1500元(应纳税额)

  1500元(应纳税额)×3%(税率)-0元(速算扣除数)=45元(税额)

  总结

  75元(一审草案税额)-45元(二审草案税额)=30元

  250元(现行税额)-45元(二审草案税额)=205元

  注:以上月收入均不含三险一金

    民意必须听取论证也要科学

  据新华社电 多数人关注起征点,主要是希望更多地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力度,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最终体现社会公平。但一味提高起征点不能达到这一目的。

  根据一些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次个税法草案二审稿有一处重要调整,即将个税税率第一级由一审稿规定的5%降到了3%。

  这是对民意有效的回应。没有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不意味着不尊重、不采纳民意,而是在听取公众意见、坚持民主立法前提下科学论证的结果。立法过程中,兼顾“民主”与“科学”,才能体现民意。

  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前提下,个税法修改还坚持了科学立法。经有关部门和专家测算,如果继续提高起征点,纳税人范围会进一步减少,致使个税将基本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甚至单纯提高起征点对缩小贫富差距会起到反向调节作用,即收入越高的群体获得的减税越多,低收入群体收益相对较少。另外,减少纳税面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培育。

  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是要加大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降低像营业税这样的间接税的比重,来达到激励经济主体、更直接地体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仅仅提高起征点,与国家税制改革总体目标不一致。

  因此,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辅以降低税率,这样调整既兼顾了不减少纳税人范围、培养纳税意识,又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既满足了民意关于减税的呼声,又充分发挥了合理调节的作用,达到这次个税法修改的目的,是一次“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

    全国人大建议适时全面修改个税法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综合社会各界意见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加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三是加强税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格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我国个税制度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改革的目标。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目前我国的个税修订仍属于个税改革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迈进的"前期铺垫"。

  他坦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不足,如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使个税不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但当前个税改革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向迈进仍有很大难度,要推进综合计税,需要实现纳税人信息申报的实名制,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应实现网络全覆盖,纳税人申报制度也要健全。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27日的报告中明确表示,考虑到本次国务院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是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和个税税率结构的调整,对其他内容可抓紧研究,适时全面修改个税法。

    个税改革思路明确:更重“削峰平谷”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指出,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其中第1级税率为5%,其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1500元。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指出,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的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相关部门测算,这样修改之后,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 

  相关专家表示,个税的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对于个税而言,最大的税源应该是富人,针对中低收入者,个税应该给予相应的减免,我国的税制设计中个税的这一功能已经有所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提出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征管的建议。

  综合种种积极的信号可以看出:我国个税改革的一个思路已经越来越明确,那就是更加重视“削峰平谷”。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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