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阳台女孩由亲妈爷爷奶奶提撤销生父监护权(图)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1年07月10日04:22
由亲妈爷爷奶奶提出撤销生父监护权
“爸爸妈妈不要我了……”刚说出这句话,彤彤便忍不住痛哭起来。经旁人安慰了好一会情绪才缓解过来。
在番禺救助管理站,彤彤得到暂时安置。

  相关新闻:女童跳楼觅食续:父母拒露面 好心人欲认养(图)

  在番禺救助管理站,彤彤得到暂时安置。

  彤彤的生父至今没有露面,后妈闭门不管也不顾,居委也只能委托义工组织与远在香港的彤彤亲妈联系。“广碧论坛”等众多热心网友对彤彤父母避而不见的态度表示非常不满,纷纷在网上讨论如何“惩处”这些狠心的父母,如何帮助彤彤脱离“魔爪”,通过收养重新获得家的温暖。

  就网友提出的监护权能否剥夺、撤销,彤彤父母是否构成犯罪等一系列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刑事审判法官、少年庭法官和资深律师。

  疑问1:生父母监护权能否剥夺能否撤销?

  剥夺监护权可操作性不强

  一名多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陈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在剥夺监护权方面没有明文规定,撤销监护权在《民事诉讼法》的归类中应属于特别程序,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实际上,不管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目前法律在监护权规定方面都是空缺的。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剥夺生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也就是任何公权力都没有权利对其剥夺。该法官指出,目前涉及到监护权变更的法律条文并非没有,早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受访法官认为,由于这些法律条文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制度。法官坦言,自己从事了10多年基层少年审判工作,就不曾碰到一例因父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实例,即使父母因虐待未成年女子而被定罪判刑也不曾影响其监护权行使。

  至于难在哪里,受访法官指出,主要是条文中都缺乏“罚则”。并透露,目前最高院已针对这块进行调研,广东省法院也正研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替代成年监护人”,今后将有可能剥夺相关生父母的监护权,由其他成年人实施监护。

  直系亲属可要求变更监护权

  截至记者发稿,妇联和居委均未能联系上彤彤的生父母或者后妈,既然目前法律不允许剥夺生父母监护权,那么能否撤销有过错一方的监护权呢?

  受访的少年审判法官指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一般都会涉及婚生子女监护抚养的问题,即便约定了监护权,如果有监护权的一方存在虐待未成年子女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监护权。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据了解,有资格提出变更监护权的人包括父母、爷爷奶奶、成年的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此外,还包括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朋友。

  按此推断,彤彤远在香港的亲妈、在汕头的爷爷奶奶如果证实不存在侵害彤彤利益的行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彤彤生父监护权。

  疑问2:能不能给彤彤找个收养家庭?

  父母健在不符合收养规定

  此前,有热心的网友担心,彤彤被送救助站按相关条例,只能逗留10天。记者昨日向番禺区救助管理站证实,彤彤并非作为救助对象送到该站,实际上也不符合救助对象的标准,救助站是接受了妇联和居委的委托,代为看管和照顾彤彤,因此不受相关救助条例的限制,彤彤有可能在救助站居住很长一段时间,直到监护人将她带走。

  由于彤彤“父亲消失,继母不管”,不少广州碧桂园的热心人士想将彤彤接到自己家暂时代管,甚至有人表示,若彤彤父母都放弃她,他们愿意收养彤彤直到成年。

  然而,我国《收养法》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未成年人必须未满十四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彤彤父母健在,仅此一条便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被个人领养或者福利院收养。

  疑问3:是否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

  积极虐待不明显 暂未构成犯罪

  彤彤父亲及后妈是否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宁媛律师表示,从犯罪认定上,遗弃罪或虐待罪都要求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即被监护人长期处于被遗弃或被虐待的状态中,情节恶劣且达到严重后果。

  就严重后果而言,就遗弃罪而言具体要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虐待罪则要求,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的消极的不作为,又要有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的积极作为。

  宁律师认为,从彤彤的身体状况和自己的说法,其监护人的积极虐待行为不太明显,暂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犯罪程度,彤彤后妈也会基于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承担责任。

  政协委员: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

  “广碧论坛”的网友质疑,我国为什么没有虐待儿童罪,可以由公诉人起诉。记者了解到,香港媒体曾报道,英国一名33岁的寡妇沉迷网上游戏“Small World”,不停地玩了6个月,期间疏忽照顾3名9~13岁的孩子,他们被逼自己开罐头,靠吃冰冷的豆子充饥。最终,这名妇女被判虐待儿童罪入狱。而香港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此前救助流浪儿童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史贻云曾呼吁,法律应该增设“虐待儿童罪”,加强保护流浪儿童。

  面对涉嫌虐待儿童的问题,我国至今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史贻云认为,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应当制订更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责任人给以处罚。因此,她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保护未成年人。

  刑事法官:建议公安强制力及时介入

  一位刑事审判法官接受采访指出,由于英国采用的是“判例法”制度,只要有存在类似判决作为先例,基本就可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进行延续。而我国采用“成文法”制度,以“法典”作为判案依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该法官指出,我国立法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对家庭关系密切的纠纷,“公权力”进入相对较谨慎,涉及得比较浅,而且家庭成员间的侵害行为也较难处理,新设法律难度较大,历时较长。但同时建议,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的行为。

  刑事审判法官建议,在实践中,若准许公安提前介入“家暴”事件,通过强制措施先保护起可能被虐待的孩子,迫使其父母必须面对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解释,将更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

  如彤彤一案,若公安机关强制介入,其父母则没有借口避而不见。

  心理专家:直接影响到孩子的人格发育

  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儿童心理行为研究室主任戚元丽认为,孩子的说法应该是真实的,但孩子的父母至今没有解释,目前尚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下评论。但戚主任指出,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彤彤受到“虐待”存在持续性,但彤彤爸爸和后妈至少存在对孩子忽视的“冷暴力”行为。

  “忽视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对孩子来说也是非常大的伤害,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人格发育。”戚主任指出,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彤彤,彤彤后妈自己也有一个年龄相仿的女儿,彤彤被关在阳台,放学了进不了门口,甚至不给饭吃,这必然会影响到自己的亲生女儿。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UN100)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