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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半见义勇为者生活困难 农民工打工者居多(图)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1年08月02日09:19
7月3日,躺在病床上的“最美妈妈”吴菊萍左臂已经固定,消肿后等待手术治疗。新华社
7月3日,躺在病床上的“最美妈妈”吴菊萍左臂已经固定,消肿后等待手术治疗。新华社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璐晶|北京报道

  同样是“见义勇为”,但结果却可能截然不同。

  7月2日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徒手接住了从10楼坠落的两岁女童,造成左手臂多处粉碎性骨折。事件在经过媒体报道后,不仅吴菊萍的公司给予了她20万元的奖励,一对北京企业家夫妇也向她捐出了10万元的爱心款。与此同时,来自社会各界的慰问和关心也一直伴随着她康复始末。

  而另外两名6月23日在北京暴雨中帮忙推车,不幸坠入排水井中丧命的小伙子就没那么幸运了。事故发生后,家属悲恸之余,还在为他们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定义为保护他人财产免受侵害,从而获得工伤赔偿而奔波。

  还有一场已经打了4年的官司。2007年1月的一天凌晨,50多岁的北京顺义区农民董柱德发现邻居家起火,在来回奔跑提水中死亡。董被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因其死于“突发心脏病”,未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顺义民政局给了董家抚恤金3.6万余元。

  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对此事的批复文件显示,认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标准是:因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行为人死亡的,且其死亡情节有相关证明的,才予以认定(如抢险救灾中救火时被烟火熏、烧致死,抢救落水人员时被水淹死等)。根据相关部门证明,董柱德有心脏病和高血压史,且发病时已离开火场,死亡直接原因是心脏病突发,不能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

  但董柱德家人表示,董从来没犯过心脏病。而对“离开火场”一说,董家出具包括邻居李成华、村医李会明等多人证词,证明董柱德是当场死亡。董家人表示,就算是突发心脏病,也是因为救火引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时至今日,董柱德的妻子还怀揣着丈夫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为“讨个说法”而奔波。

  据了解,关于见义勇为行为,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全国性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应该享受的权益和保障。也因为此,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至今也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表述方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很复杂,基本对定义采取回避的方式”。因为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准确定义,也让见义勇为后的补偿和赔偿变得步履维艰。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李顺桃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最近基金会对全国5770名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令人担忧”。

  仍有2920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困难,占被调查人数的50.6%。且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中,农民、工人、打工者居多,占到70%以上。直接后果是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有的甚至牺牲,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生活困境。

  如何定义见义勇为行为?谁该为见义勇为之后的日子埋单?与那一瞬间的 见义勇为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后漫长生活中能获得多少的补偿和得到这些补偿要克服的重重困难。

  嘉宾

  李顺桃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

  赵曾海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长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怀印 安徽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

  李孝霖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盛鹏飞 安徽理工大学副教授

  见义勇为该如何定义

  李孝霖:从法律上定义见义勇为的行为基本没有,相关的描述散见于刑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民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法。所以各地又制定了很多见义勇为条例。条例各有不同,由此引出了许多的案例。

  认定见义勇为行为,首先要确定被救人和施救人间没有约定的义务。最简单的比如说私人保镖,奋不顾身救雇主,就不是见义勇为,因为有合同约定的关系。还有父母救孩子,警察救人质都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是认定见义勇为的前提。

  第二个是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范畴。最开始见义勇为行为只局限于和违法犯罪作斗争。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救助落水儿童,献身了,但因为不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所以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其实,见义勇为的行为范畴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第二是自然灾害,比如说汶川地震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第三是突发事故,比如“最美妈妈”抢救坠楼女童。行为范畴和界限要宽一点,目前各地的条例都有明显改善。

  如果综合起来,可以认定为:不负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公民,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财产免受违法犯罪侵害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影响,不顾个人安危,实施个人救助的合法行为。

  这里面还要强调救助的“合法性”问题,非法救助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比如说救助一个受重伤的人,把他送到非法行医点做手术,就不算是见义勇为行为。

  我们国家的见义勇为行为基本归属公安部门管,但也有一些地方将其规划在民政系统,比如北京市民政局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划归在民政局的好处是除了行为界定宽泛一些外,对见义勇为者也可以有一个长期持续的保障。

  盛鹏飞:除了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各地不一致外,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混乱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地方规定由公安机关认定,有的地方规定由民政部门认定,有的规定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认定,也有的地方规定由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认定。而且,认定程序复杂且有时限要求。

  在认定程序上,有的地方规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的地方规定必须由相关单位申报,此外,申报时要提供何种材料等问题,目前这些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从提出申请到最后认定,要经过许多程序,涉及的环节较多。特别是有的地方法规对申请还有时限要求,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不受理。

  李顺桃: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颁布或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但全国仍有不少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后处于少人问津状况,“三多”(伤病多、贫困多、有需求的多)、“三少”(奖金少、保障少、关注少)情况突出。社会需要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我们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公安部名义征求了有关部委的意见。根据这些相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及早立项,目前正在进行中。

  权益如何保障?

  赵怀印:见义勇为在赔偿方面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有的受益人没有丝毫的补偿能力;另一方面如果见义勇为者在人身方面产生了重大伤残,在受益范围内给予补偿远远不能满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根据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表明根据以上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一是见义勇为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抢险、救灾和救人,比如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受了伤,就不能算工伤。二是《工伤保险条例》都是针对于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如果是一个农民或是没有职业的公民因为见义勇为受伤而需要救助,就很难找到救助的依据。比如说北京暴雨中推车致死的两位小伙子有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一个问题。

  李孝霖: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一般由加害人、受益人给予补偿。但补偿额各地不一,在各地物价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的补偿额还是前十年前十五年定的标准,额度很低,达不到奖励和救助的目的,如果介入因公牺牲的序列里还好说,如果说只是见义勇为行为大多也只是一次性的补偿,不超过5万元。但是当加害人补不了,受益人又补偿不足的时候就需要由政府埋单,但是条条框框又很多。

  顺义区董柱德的例子就是如此。民政部门和家属都有道理。但能否被评为因见义勇为牺牲则有补偿上的巨大差异。如果按照规定评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牺牲人员,目前是北京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另外京华见义勇为奖会再奖励10万元,共30万元。按这样算的赔偿额度显然远大于目前的赔付。其实如果适当对这种特殊案例“掌宽”一些,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的负担,对簿公堂的效果并不好。

  赵曾海:全国性的见义勇为的法律还在研讨中,对见义勇为的帮扶其实是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如果有法律层面的来规定,会比现在做的更好。法律本身和现实有的时候会有滞后期,因为立法有一个过程,是来自于社会规律和经验的总结,可以看到各地政府对见义勇为条例等的推行与前几年相比都有明显改善。

  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共同发起的“律师与见义勇为英雄手拉手”公益活动,一方面解决后者生活上的一些经济困难,另一方面为他们的受损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希望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盛鹏飞观点据其公开发表文章整理)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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