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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寓大火案宣判:区建交委原主任判16年(图)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8月03日00:39
上海“11·15”事故现场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上海“11·15”事故现场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上海“11·15”火灾案一审宣判

  据新华社电 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相关6起刑事案件后,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11月15日,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大火案一审宣判结果(部分)

  姓名 职务/身份 罪名 刑期

  高伟忠 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16年

  姚亚明 静安建交委原副主任 滥用职权罪 5年

  黄佩信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16年

  马义镑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副经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15年 6 个月

  董放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 5 年

  周峥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重大责任事故罪 4 年6 个月

  马东启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2 年

  吴国略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1 年,缓刑 2 年

  王永亮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免于刑事处罚

  新闻回顾

  “11·15”特大火灾案

  2010年11月15日下午,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上海胶州路71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该公寓内住着不少的退休教师,大火造成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上海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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