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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局重申:房产转让个税仍执行原有政策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8月13日01:18

  晨报讯(记者 孙春祥)针对目前有媒体报道西城区二手房交易个税“一刀切”均按差额20%征收的信息,北京地税局昨天重申,北京市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仍然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北京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出售自由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房屋销售款减去购买价款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购买价款-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但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目前我市的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另外,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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