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凌报道: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从今年1月28日起,全额征收营业税。1月31日,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广州将严格执行新政策;同时,为保持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有关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涉及的购房时间界定、普通与非普通住房标准等规定,仍维持原相关政策规定不变。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关于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关于购买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关于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标准,也维持不变。即,广州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该标准在整个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是统一的,包括十区和两个县级市。
另外,对于新旧文件执行时点的界定,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将参照国家规定,对2011年1月28日(不含)以前已受理未完成办理的,仍按照旧政策执行。
严丽梅、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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