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宣判了一起村支书石某贪污公路补偿金案。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案件,因被告人是省劳模,辩护人在庭审中,还集中展示了石某担任村支书期间的各类荣誉证书,让这起案子变得有点不同寻常法庭在量刑时,劳模犯法能否被轻判?
辩护:拿一麻袋荣誉证书
今年60岁
的石某从1986年起担任富县张家湾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筹资修建了拦河大坝使灌溉面积达500多亩。全村人均年收入达到2700元。村上获得“小康村”、“文明村”等荣誉。石某曾连任五届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市级优秀党员、劳动模范,2007年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2008年,就在他即将卸任之际,伙同王某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等方式套取国家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金,有报道称,共计金额8.1万余元。
此案审理中,辩护律师拿出装满石某曾获各类荣誉证书和奖章的袋子,欲展示给法庭看。当地一些群众也希望法院念其旧功,从轻发落,还联名写信为石某说情。
富县法院对石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宣判。
法官:功过不能相抵
此判决是不是考虑到石某昔日的功劳?该案审判长、富县法院刑庭庭长成明军否认,“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他以前为老百姓做了好事,国家已经给了荣誉。如今,他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两码事。”
在这篇10页的刑事判决书中,记者没有发现把石某过去荣誉作为量刑酌情考虑的字眼。此外,石某被查实的涉案金额为4.9万余元。按照刑法有关量刑标准,贪污金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书也提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过,不是昔日的功劳和荣誉,而是他案发后积极退赃的表现。
律师:我只是陈述事实
既然如此,辩护律师也应该清楚这些,为何要在庭审中展示石某过去的各种荣誉呢?
昨日,辩护律师杜某说:“我知道这些荣誉证书并非法定量刑情节,我只是基于事实,告诉法庭石某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法庭在量刑时是否考虑,并决定是否采用,那是法庭的事。”
延安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和平副教授说:“量刑需要考虑的从轻情节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从犯等,是必须考虑的法定情节。而诸如退赃、退赔的表现则是酌情量刑情节。”“不能躺在功劳簿上,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富县法院一名法官说,对石某宣判后,旁听的人唏嘘不已。本报记者 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