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陈水扁涉公务费、南港、洗钱等案,台湾高等法院26日更一审宣判。陈水扁被控公务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判应执行刑2年8个月。妻子吴淑珍判应执行刑11年6个月。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陈水扁、吴淑珍在公务机要费案的贪污部分无罪,但合议庭分别依伪造文书罪判两人1年8个月徒刑,减刑为10个月徒刑;洗钱案部分,两人分别被判2年徒刑。吴淑珍在南港展览馆案被依图利罪判9年徒刑。
合议庭订定陈水扁应执行刑为2年8个月,并科罚金300万元(新台币,下同);吴淑珍应执行刑11年6个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褫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因分别在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陈敏薰涉买官案等被控贪污、洗钱,两人一审时分别被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二审时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
据了解,台“最高法院”2010年11月间将龙潭案、陈敏薰涉买官案判陈水扁、吴淑珍17年6个月徒刑定谳,将机要费、南港、洗钱等案发回更审。
名词解释
更一审
台湾的一个司法术语。在得上诉第三审的民事诉讼事件或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于接获第二审法院之判决后,败诉的一方若不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倘认为上诉为无理由,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判决亦因此而确定。但第三审法院若认为上诉为有理由,会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即发回更审),第一次发回时,称之为更一审。
同理,对于更一审所作之判决,不服之当事人仍可上诉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若认为上诉有理,即再发回第二审法院,此时称之为更二审,以此类推,直到第三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之上诉,亦即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上诉时为止,判决始告确定。
对于发回更审之次数,法律并无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会历经十数年尚无法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