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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31日起降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28日15:15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黄海)记者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委已联合下发《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宅买卖双方收取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标准统一下调0.5%,同时规范经纪机构收费行为。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处长李虹表示,北京市今年以来已陆续出台了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措施。此次政策出台的目的,主要是切实降低住宅买卖费用负担和规范经纪机构收费行为。

  北京市现行住宅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于1997年制定,一般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5%,独家代理服务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8%。根据北京市新的收费政策,住宅成交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及以下、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以上,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均下调0.5%,分别为成交总额的2%、1.5%、1%和0.5%。初步测算,政策实施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水平将下降20%以上,其中独家代理服务费用水平降幅在30%左右。

  过去住宅买卖衍生的其他服务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新的政策明确了三项业务量较大、实际收费较高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代办房地产登记、代办贷款、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最高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500元/宗、300元/宗、200元/宗。政策实施后上述三项服务费用总额将下降80%左右。

  北京市一些经纪机构过去分解经纪服务内容,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现象,比如除收取经纪服务费外,另外加收信息费、看房费、网签费等多项费用,引发了较多价格举报和投诉。新的政策一是规范了服务内容。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所对应的基本经纪服务内容,应包含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买卖合同三大项15小项服务。二是规范了佣金支付方式。经纪机构应在完成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佣金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三是规范了具体收费行为,就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强制收费作了具体规定。

  作者:黄海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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