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记者 樊如钧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霍小光、陈菲、杨维汉)完善举证制度、设立小额诉讼、强化检察监督、裁判文书公开……为妥善解决公民在诉讼中的一系列问题和难题,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中国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审议。
“实践中,对民诉法修改的呼声比较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民诉法的严重滞后已经制约了法院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的能力。
“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还不够强化;另一方面,法院职权很强大,行使审判权任意性空间比较大。”汤维建还认为,法院解决纠纷效率不高,质量也不高,导致反复申诉反复上访现象大量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也依然严峻。
在中国,法院对很多民事案件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或者以涉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受理,比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案件。大量纠纷涌入到上访、信访渠道,到行政机关、到党委寻求解决,导致司法公信力难以提高。诉讼的诚信机制也尚未形成。很多人进行诉讼,往往是滥用诉权,虚构诉讼,恶意诉讼,进行虚假调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此次修改草案汲取了近年来中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着力解决起诉难、申诉难、执行难,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前不久,发生在中国的多起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的事情,凸显了民事诉讼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因此,完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这次的规定虽然不是那么刚性,但毕竟是做出了规定,有进步意义。法官可以在这些措施里,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罚,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老问题。另起诉讼逃避执行、假离婚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着不见……实践中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花样层出不穷。
为了加大对这些“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此次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制裁逃避执行行为,并加大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造成的。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通过进一步强化执行权,有效构建威慑机制,使得被执行人产生足够大的法律压力和责任,才能进一步缓解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长罗东川说。
在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至关重要。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加强了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首先是增加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此次民诉法修改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拟增设小额诉讼制度,以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
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案件冲突一般并不尖锐,事实通常比较清楚,所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当事人希望低成本迅速解决纠纷。如果处理纠纷的程序过于复杂,处理不当,纠纷还可能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汤维建教授说。
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审判制度的一个创新。在制度创新的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不因程序的简化而丧失申诉的权利,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一审终审制加上再审程序,从程序上讲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就比较充分了,可以保障当事人不服判决进而再申诉。”汤维建说。
此外,草案还完善判决文书公开,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责任编辑:UN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