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们长期以来更关注被称为“红伤”的安全事故,而不流血的——职业危害却难以获得较高关注
“白伤”欠账该还了
本报记者 张伟杰
自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人们对职业病的关注后,甘肃鼓浪、辽宁朝阳、 江西修水等地又相继发生多起尘肺病群发事件,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震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职业病防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11年工作计划。
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内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例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3倍;其中尘肺病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64.3%,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6倍。有专家表示,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我国职业病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呈现高发态势。
如此严峻的形式,使得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工作备受关注。
“白伤”猛于“红伤”
“我们国家已经处于职业病的高发期、群发期,在统计公布的职业病患者急剧上升的同时,实际上还有更多的职业病患者与潜在的职业病患者,没有统计的人数散布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劳务输出量大的地方。”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郑功成委员说:“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有的实在是触目惊心,有的地方全村都是职业病患者,有的是一家有几人都是职业病患者,许多农民工因职业伤害导致身体状况、生存状况极为不良。现在通过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的监管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对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要有特别援助办法。”朱永新委员专门提到了“老工伤”问题。他说,目前,这些人无法进入工伤保险统筹,建议政府出台办法来加以保障。
朱永新举了香港的例子来进行说明:1980年香港的《肺尘病(赔偿)条例》把肺尘病分为两批,在1981年1月1日以后确认的病人根据条例,由肺尘病赔偿基金会进行赔偿。但是以前的病人则由政府专门拨款的“特惠金”来支付。
朱永新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本法实施以前,已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尚未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或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其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也就是说对这部法颁布前的职业病劳动者有一个援助路径。”
从职业危害与安全事故的关系上看,人们长期以来更关注被称为“红伤”的安全事故,而不流血的“白伤”职业危害,往往难以获得较高关注度。
“职业病所导致的伤害比显性的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更为严重,但是现在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上看,主要是支付显性的工伤事故,对职业病患者的补偿力度不够,同样是因为工作的伤害,对于显性工伤事故所导致的伤害和由于职业病导致的伤害,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实际执行的标准上,实际上都是有偏差的。”郑功成认为,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实践如何对这同类性质两种形式所导致的劳动者的身体伤害更平等、更公正,在现实中还是个很大的问题。如何在工伤保险方面强化对职业病患者的保障,有必要通过法律或法规做进一步规范。
对职业病该“防”胜于“治”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防的问题,一个是治的问题。现在出现的很多职业病,关键是预防环节的问题引起的,这个环节漏洞比较多。预防环节把握得好,职业病完全可以防止。”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职业病的产生和存在,都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只要职业病危害的因素消失了,完全可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他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应该强化企业和用人单位预防环节的责任。他说:“这个问题在法律草案中谈得比较少,预防的主体责任应该是由企业和用人单位来承担,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卓新平委员也认为应该更多强调职业病的防治,以预防为主,才更主动。在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救济和赔偿等一系列环节中,预防最为重要。因此,在此法案中要关注预防,促成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同时还应强化赔偿机制,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要确立权利主体,明确责任归属,加强有效监管,使相关法律条文更加完善。
违法成本应进一步提高
在草案初次审议后,一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本法法律责任部分有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应当加大处罚力度。由此,草案提高了现行法律中的罚款额度,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如此,一些常委委员仍然建议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侯建国委员说,从目前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条文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第17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危害预防评价报告,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批准项目建设。第18条也是明确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才可以施工。如果建设单位和企业违反了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第70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最重的才是停建和关闭。企业未批先建,被发现了,还有很多选择,最重的也就是停建和关闭。“我建议,如果企业和建设单位违反了第17、18条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首先是明确停产停建,根据情节轻重,再给予罚款、整改或关闭的惩罚。”
朱永新委员说,目前法律体系中关于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都是从多少万元到多少万元,建议采取一些国家的处罚额度的机制。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职业卫生和安全法》对处罚金额就采取“罚金单位”的计算方法。罚金单位根据物价的上涨,据此可以相应地调整,这样就不是总在法律责任里不断提高法律金额。
一次性赔偿需严格限制
在劳动者患职业病后,一些单位为了简单了事,常常对病人给予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的一次性赔偿金。
一些人不了解自己后续的治疗费或者是迫于拖不起时间等原因接受了这样的赔偿后,往往面临治疗和生活无着的境遇。
本报今年3月曾经报道过三期尘肺病患者郭海良,在领取17万元的一次性赔偿金后不到半年,仅医药费就花了27万元,到后来甚至连医院都不敢轻易住了。
这样的现象,也引起了常委委员的注意。
周玉清委员认为,一次性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此次草案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一次性赔偿是象征性的,可能就是一两年的医疗和生活费。很多省市对一次性赔偿也有一些规定,但是规定的标准太低,因此造成职业病病人的后续医疗和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周玉清建议增加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职业病病人可以申请一次性赔偿,但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定期待遇的总和”。
“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是采取了一次性赔偿的办法,很多员工受骗了,还签了协议,这样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从国际惯例来说,是限制一次性赔偿的使用的。”朱永新委员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取消过低的一次性赔偿。“如果要采用一次性赔偿,应该有一些专门的办法,对职业病一次性赔偿加以严格限制。比如增加一款‘职业病劳动者应定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劳动者可以申请一次性赔偿,但一次性赔偿不得低于预计定期待遇的总和’(当然可以扣除一定的利息)。”
职业病目录要跟上形势发展
目前我国职业病的认定适用法定原则,由国家主管部门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规定、调整并公布,只有目录中收录的病种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在2002年我国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包括过劳死在内的诸多新型职业病都没有被纳入到法定目录中。
近年来,一直有修改职业病目录的呼声。
“对职业病目录的确定现在落后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秦瑞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引进了很多新工艺新、新技术,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出现,职业病的种类也不断增加,但是在目录上没有增加。比如国家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共收录了十大类、115种职业病,比1987年,仅增加了11种职业病。”杜秦瑞建议,随着新的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职业病目录应该及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丛斌委员也说:“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要体现科学性和前瞻性,把目前的病种统计全,把致病的因素要通过科学的手段加以证明,这样将来在评价职业病的标准上就有了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