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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路线图(征求意见稿)

2011年11月04日09:42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一、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的重要意义

  中国是白炽灯的生产和消费大国,2010年白炽灯产量和国内销量分别为38.5亿只和10.7亿只。据测算,中国照明用电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2%左右。如果把在用的白炽灯全部替换为节能灯,年可节电480亿千瓦时,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800万吨,节能减排潜力巨大。逐步淘汰白炽灯,不仅有利于加快推动中国照明电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照明电器行业结构升级优化,而且也将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的可行性

  当前,在全球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下,很多国家纷纷出台淘汰白炽灯路线图,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中国自1996年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以来,照明行业迅速发展,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显著提高,为淘汰白炽灯创造了较好的政策环境、行业基础和社会氛围,为淘汰白炽灯路线图的发布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政策环境

  “十一五”期间,中国提出了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约束性目标,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节能减排。目前,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高耗能产品淘汰和节能产品推广政策体系,包括发布高耗能产品淘汰目录、实施能效标准标识、推行政府强制采购、开展政府财政补贴等,为促进白炽灯企业合理转型、推动高效照明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行业基础

  2010年,中国白炽灯总产量38.5亿只,年产量1亿只以上大型企业约10家,占全行业总产量的70%以上。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这些大型白炽灯生产企业先后开始转产节能灯等高效照明产品,为行业平稳过渡奠定了基础。

  2010年,中国节能灯总产量约42.6亿只,约占全球总产量的80%;其中,年产量5000万只以上规模企业约20家,占全行业总产量的82.2%。经过多年努力,中国节能灯产品质量水平日益提高,一些企业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此外,半导体照明等新兴高效照明技术发展迅速,在射灯、筒灯、隧道灯等领域逐步得到应用。因此,高效照明产品及技术的日益成熟为逐步淘汰白炽灯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社会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照明节电意识普遍增强,"绿色照明"理念深入人心,高效照明产品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淘汰低效照明产品、选用高效照明产品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淘汰白炽灯情况

  自2007年初澳大利亚政府率先宣布以立法形式全面淘汰白炽灯开始,先后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发布了白炽灯淘汰计划。这些国家和地区淘汰白炽灯计划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淘汰时间。在淘汰进程上,大多数国家的起始时间主要集中在2010-2012年。

  二是淘汰范围。并非禁止所有白炽灯,重点在于淘汰普通照明用白炽灯,特殊用途白炽灯并不在淘汰范围之内。

  三是淘汰方式。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分阶段淘汰方式,从大功率白炽灯逐步向小功率白炽灯延伸,从低光效白炽灯向高光效白炽灯延伸。

  四是中期评估。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淘汰过程中设置了实施效果评估环节,根据高效照明技术发展和前期政策实施情况来调整后期政策。

  四、中国淘汰白炽灯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符合中国国情的淘汰白炽灯路线图,实现照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整体能效水平提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顺应国际潮流与推动中国行业发展相结合;坚持加强政策引导与深化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实施分阶段淘汰与发展替代技术相结合。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淘汰政策和措施中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执行高耗能产品淘汰制度中的法律职责。

  (四)淘汰计划

  中国淘汰白炽灯路线图拟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中国淘汰白炽灯路线图分为五个步骤(见附表),包括:

  第一步骤:2011年10月1日,发布中国淘汰白炽灯政府公告及路线图,并将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设为过渡期。

  第二步骤: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进口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第三步骤: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进口60 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用白炽灯;依据能效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光效低于能效限定值的低效卤钨灯。

  第四步骤: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对前期政策进行评估,调整后续政策。

  第五步骤: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进口15 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五)淘汰范围

  淘汰目标产品为普通照明用白炽灯,具体类型为:

  --电源电压:220V;

  --灯头:E14、E27螺口型和B22卡口型;

  --泡壳:透明、磨砂、类似于磨砂效果的涂层或内涂白等经过表面处理的形式。

  淘汰目标产品不包括反射型白炽灯、聚光灯、装饰灯等其它类型白炽灯以及特殊用途白炽灯。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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