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 (江国成 朱保举)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通过采取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圆满完成既定目标。
据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数据,“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有关部门压缩落后小火电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000万吨、炼钢产能72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我国在关闭重污染的造纸、化工、纺织、印染、酒精、味精、柠檬酸企业方面也取得积极进展。
在谈到淘汰落后产能的经验时,发展改革委人士说,有关部门每年会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好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环保部门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我国还制定实施主要用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表示,我国还利用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的成本: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土地使用价格,实行差别电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发展改革委表示,我国还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促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