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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将定期“晒三公” 政府不得采购奢侈品

2011年11月22日01:5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璐

  晨报讯(记者 张璐)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政府部门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豪华内饰……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对“三公经费使用”、“政府采购”等热点作出规定。

  严控因公出国人数

  “三公”经费历来备受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政府不得采购奢侈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公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

  在资产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提倡采用网络视频会议

  在服务保障方面,意见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提倡自助餐,不得安排宴请。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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