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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我国反垄断调查须先突破体制保护伞

2011年11月22日04:17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李长安

  李长安(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博士后)

  加入WTO的十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其中,建立反垄断的法律体系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保障。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自2008年中国的《反垄断法》正式出台以来,主要的审查对象仅局限于外国资本对内资企业的并购,而广为民众所诟病的国内企业垄断问题,则几乎没有受到审查的典型案例,更遑论为此而接受应得的惩罚。

  不过,这种情况现在终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在临近年底的时候,国内突然刮起了一股反垄断的新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出手,对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垄断行为处以罚款。事实上,这也是自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对企业首次开出罚单。

  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而垄断则是平等竞争的大敌。正是意识到垄断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美国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对垄断者施以重刑。比如该法规定,任何一种以垄断形式的联合与共谋,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并将被处以高达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3年以下的监禁。这样的处罚在120年前无疑是十分严厉的。

  反观我国的反垄断进程,不但起步晚,而且长时间处于有法不依的状态。从目前的执法环境来看,实在难以示人以明确的价值导向。正是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下,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垄断现象愈演愈烈,并日渐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创新能力不足以及收入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的根源。

  不仅如此,中国的垄断企业大多数并不是依靠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所形成的,而是依靠行政保护和政策倾斜等体制性的“保护伞”而不断膨胀起来的。这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垄断现象有着显著的区别。事实上,中国广泛存在的垄断现象,正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不成熟的一个重要体现。

  一些企业利用政策上赋予的垄断权力,肆意破坏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作为攫取巨额垄断利润的法宝。国有企业无疑是体制保护下形成垄断的主要群体,也是超额垄断利润的最大受益者。数据显示,102家央企去年资产总额达244274.6亿元,净利润总额达8522.7亿元。

  垄断至少造成了以下两种恶劣后果。一方面,在众多进入壁垒的重重保护下,国企在资源的获取、政策的扶持等方面都存在着绝对的优势。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即使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众多民营企业也难以进入国企垄断的势力范围,且不少经营困难,利润微薄。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又必须为垄断付出更高的价格,却不能享受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不仅如此,在垄断的保护下,许多国企缺乏创新动力,疏于管理和组织混乱,腐败丛生,而且垄断也并未改善他们的亏损命运。比如中国联通去年就巨亏41亿多元,排在全部央企的最后一名。

  中国的反垄断终于开始动真格的,这是应该值得庆贺的事情,也是加入WTO以来的一件标志性事件。但要根除垄断产生的根源,还必须从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彻底铲除打着各种名义对某类企业进行保护的土壤。尽管垄断势力强大,但要完善和建立真正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痛下决心,突破重重阻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只有垄断彻底根除,各种类型的企业才能站到公平竞争的舞台上一显身手,中国经济的活力才能得到再次的迸发,经济长期持续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

(责任编辑:U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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