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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首次明确校车特权

2011年12月06日17:4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兰州12月6日消息(记者张磊)在正宁校车事故发生二十天后,甘肃省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首次明确校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享有的种种“特权”,并对校车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据甘肃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介绍,目前,甘肃省共有2402所幼儿园,中小学校9982所,但校车数量却不足一千辆。其中,幼儿园校车是571辆,其中城市幼儿园校车是239辆,村镇幼儿园校车332辆;中小学校车302辆。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高协说,为了规范校车运营,在新出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校车应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单位名称,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同时校车还必须安装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的行驶记录仪。届时,交通警察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另据介绍,条例还明确了其他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时,必须让行。甘肃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曹义鸿表示,交警也将在今后加大对校车的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校车超载,将依据条例从重处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五千元的罚款。”

  作者:张磊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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