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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作伪证拟异地查办 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2011年12月27日03: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新闻评论:辩护人伪证案办理回避有利于司法公正

  律师涉嫌作伪证拟由异地机关侦查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律师认为公检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二审草案作出了诸多修改。

  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被滥用。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保障辩护人权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专家建议

  追究律师刑责应设两条底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类似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设置两条底线:

  第一条是应当等他承办的案件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不是有罪时,就不能说律师是伪证罪。

  第二个底线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本地办理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他分析,律师辩护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和职权机关的对抗,“他说是犯罪,你说不是犯罪;他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敏远认为,这次修改吸收了异地办理的建议很好,但还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确异地办理需要跨市,“虽然成本比较高,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担得起。”

  【拘留逮捕】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

  二审草案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一审草案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二审草案新修改的规定和原来相比有进步,从没有任何期限限制修改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他建议,最好能再设置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48小时一定要通知家属。

  他分析,有些案件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显然是担心泄露消息影响侦查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担心在短时间或许有道理,时间长了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一定会走漏,同案犯已意识到问题,而家属反不知去向不合适。

  【法院管辖】

  外国人刑事案 中院不再一审

  二审草案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李适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王敏远分析,1979年制定刑诉法时,外国人很少,案件数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观念上对涉外刑事案件比较重视,以及基层法院的司法素质问题,所以规定上提到中级法院一审。但现在犯罪形势发生了变化,司法人员素质也发生了变化,可以保证审理质量。此外,我们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同样的程序。

  【案件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公众提出,实践中存在通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王敏远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一个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好制度,但后来有的地方实务部门在有的案件中发生了规避这条规定的情况,二审不能加刑,就发回去让一审法院加刑,导致上诉不加刑形同虚设。

  【检察监督】

  删“检察院可对侦查提意见”

  二审草案变化:一审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内容属于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性规定,且涉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不在法律中规定,继续探索。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公众中有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干扰侦查,或变成联合办案。

  【财产冻结】

  债券股票基金纳入冻结范围

  二审草案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李适时表示,这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作出的规定。此前公安部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增加查询、冻结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规定。

  刑诉法大修进程

  刑事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1979年 刑事诉讼法制定

  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2011年8月 刑诉法二次大修一审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2011年12月 刑诉法二次大修二审

  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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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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