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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案错案率过半 多与侦控机关办错案有关

2011年12月27日16:29
来源:北京晚报
  律师伪证案一半是错案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审草案中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就此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被滥用。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

  “律师伪证罪”是刑法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俗称,实际上是律师头顶上的一把剑,导致众多律师踏进了监所。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律协调查显示,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身陷囹圄,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有32起。另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时,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轰动一时的李庄案,再次引发了刑法第306条是“恶法”还是“良规”的争议。李庄被抓后,曾代理过多起公益诉讼的北京知名律师李方平,就曾联合全国十余省份的20名律师,提交建议,呼吁重庆警方回避。最终,李庄案还由重庆警方办理。而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审草案,李庄案就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

  北京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嘉毅认为二审草案的这一规定有很大进步,但仍有模糊之处,因为草案只规定了异地侦查机关办理,却未规定案件的公诉、审判是否也要在异地,保障力度仍显不足,且草案没有具体规定“异地”的含义,为具体执行留下了很大空间,“是东城区的案子西城区办,还是北京市的案子河北省办,应该给出明确规定。”

  多与侦控机关办错案有关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伪证罪”的使用往往与侦控机关办错案有关。有些案件明明是警方办了错案,被辩护律师当庭揭穿,某些地方的警方便以“伪证罪”对律师进行打击。

  “就好比两拨人踢球,一方如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根本没有公正可言。”迟夙生认为,“律师伪证罪”必须异地审理。在许多案件中,都存在着侦控机关恶意曲解法律、实施职业报复的现象。“原告抓被告”的一幕不断上演,有的是案件尚未开庭,律师即被公安或检察机关拘捕;有的是庭审一结束,律师就被直接送进了看守所。

  律师界流传着这样的段子: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迟夙生说,在当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有不足,甚至不乏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是惟一可以指望帮助“洗冤”、“脱罪”的角色。但因为律师的辩护权益也得不到保障,现在很多刑辩律师都不敢取证了。由于相对公权力而言势单力孤,律师们只能抱团儿取暖,一旦有人出了事儿,大家互伸援手,奔走呼吁。

  伪证罪不应只针对律师

  迟夙生认为,为当事人的权利穷尽一切手段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在法治国家,作伪证属于藐视法庭的范畴,法律条款约束的应是参与诉讼的各方,而不应仅仅限于辩护人一方。

  控辩双方的任何证据只要不是故意提交到法庭上来浑水摸鱼、混淆视听,都不存在妨害司法的问题,更不会构成藐视法庭罪。法官最需要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尽可能多地收集并提交证据,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这些证据经过公开质辩,孰真孰假、有效无效,最终由裁判者裁决。

  “律师伪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则说明了相关法律设立本身缺乏合理性。

  本报记者 邱伟 J179

  在我国刑事辩护领域饱受非议的“律师伪证罪”正在得到立法改善。在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律师伪证罪”增加了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的规定。对此,律师界人士认为,此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侦控机关的“报复性执法”。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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