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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将申诉

2012年01月06日0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 应妮)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郭庆祥5日在此间召开发布会,表示将就本案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称,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一中院认为,文汇集团应对作者发表文章内容进行审核,但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对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文汇集团在对《郭文》审查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对于“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欠妥,但最终认定文汇集团不构成名誉侵权正确。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论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郭庆祥代理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认为,判决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有贬损之意,但贬损并不等同于侮辱。没有贬损就没有文艺批评,而文艺批评能够促进文艺的进步。同时,公众人物应当有容忍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批评的义务。他认为这一判决结果会导致文艺评论者“人人自危”,而不敢再进行正常的文艺批评。

  郭庆祥则以“我坚持认为此文中描述的在当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的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包括行为规范和人品道德。我坚持认为撰写批评文章就是要敢于说真话、敢于投枪匕首。我坚持认为"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法律也无权对我的艺术观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来回应,并表示一定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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