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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获奖10%引热议 律师称超出成本应纳税

2012年02月14日16:24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拾金不昧或奖10%”的消息,在这两天的微博上引发了热议,不少网友指出,该规定可能存在“漏洞”。13日,羊城晚报记者就网友所提出的问题,咨询了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蔡险峰律师。

  羊城晚报:有网友称,倘若遗失物在被拍卖之后失主又找上来了怎么办,由此而引出的法律后果该由谁“埋单”?

  蔡险峰: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政府部门有权依法处理遗失物,包括采取拍卖的方式,以防遗失物贬值。如果是公告期内为妥善保管而进行的拍卖,则拍卖后去除必要开支后,余款归失主所有。如果是收归国有后的拍卖处理,理论上失主已经丧失所有权,无法再主张权利。尽管如此,仍建议有关部门适当考虑失主对于遗失物的感情和依赖程度,尽可能返还遗失物或退回部分金钱,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羊城晚报:有网友指出,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悖。从专业角度分析,该规定有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蔡险峰:应该说,这一规定的立意和取向总体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招领公告的时间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的法律硬性规定,这涉及遗失物所有权的国有化,也涉及失主对遗失物所有权的丧失,必须严格遵守。

  此外,政府部门以外的部门不具有法定的处理遗失物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如果产生纠纷,将加大这些单位和机构的负担,使他们存在成为被告的可能。

  羊城晚报:在深圳大运会期间,一位执勤武警在洗手间里拾获了一百万港元,悉数上交,最后返还失主。假如这事发生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奖10%”,他将可能得到10万元的奖励。那么,这10万元还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蔡险峰: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在工作期间本身就有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应当鼓励,奖励也应适当。另外,依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并根据现有情况分析,这名武警若获得10%的奖励,明显高于拾得者管理和交付遗失物的成本,对于超出管理成本部分,应当纳税。

  董柳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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