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2日电(丁栋) 中国央行等六部委2日宣布,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试点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2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六部委将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至此,中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据了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于2009年7月,首批试点有365家企业参加。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至全国。
央行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增长显著,结算金额同比增长3.1倍,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央行表示,今年将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与品种,拓展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中的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