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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屠宰场私宰千万元生猪12人获刑 主犯称不服

2012年03月10日03:05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12名私宰生猪人员在接受法庭上接受审判。通讯员供图
12名私宰生猪人员在接受法庭上接受审判。通讯员供图

  最高被判6年,主犯刘某表示不服判决

  新快报讯记者冯艳丹 实习生杨紫秋通讯员叶华新何振逊报道私自召集一批人,无牌无证干起私屠滥宰生猪的勾当,在半年时间内,就私自屠宰经营价值1685万元的生猪产品,每天平均私宰生猪价值达9万元。

  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等12人私宰生猪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最高被判6年。

  半年私宰生猪1685万

  法院查明,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某先后雇请被告人贺某等六人,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分别负责杀猪和运猪,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红星场工业区内经营私自宰杀及代宰生猪的业务,私宰生猪产品流入市场销售;被告人陈某等5人委托上述非定点屠宰点代宰生猪后销售私宰生猪产品。经鉴定,上述非定点屠宰点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私自屠宰生猪共价值1685万余元。

  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等12人私宰生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

  主犯被判6年徒刑不服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结伙私自宰杀生猪、销售私宰猪肉产品,其中被告人刘某等七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等5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诉判决。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屠宰生猪实行定点屠宰,要经国家的许可,未经许可私自屠宰生猪,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此案中,对于主犯,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工商部门:私屠滥宰危害极大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某团伙私屠滥宰一案由于金额巨大,是去年广州屠宰工作侦办的要案,公安部门通过三个月的追捕,才抓住主犯刘某。

  据了解,近半年来,工商部门几乎每周都有至少一次打击私屠滥宰的夜间行动。该负责人认为屡教不改的根源是广州存在的落后的生猪批发市场制度,“批发市场一天不取消,私屠滥宰就不可能终止”。目前,广州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政策,私宰作坊往往不具备相应卫生条件,甚至为了牟取暴利制作“注水肉”。私宰作坊逃避了国家的监管,其生猪的来源,猪肉产品的质量都缺乏检测,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危害市民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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