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民事诉讼法 公民可选择再审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王胜明介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王胜明说,所以根据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王胜明说。
环境污染和食品事故可公益诉讼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公民个人可否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也是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公民个人纳入。
审判员接受送礼要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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