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
标的额为年均工资三成
“小额诉讼”标的额的界定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虽然各界普遍赞成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意见并不统一。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小额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草案二审稿则将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提高到了1万元。对此,朱永新委员说:“1万元标的额‘一刀切’对大部分城市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来说还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他表示,二审稿的规定对提高效率是有好处的,每年约可减少100万件二审案件,但效率和公平应该兼顾。
刚刚表决通过的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从一个固定数改为相对数,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本意,应当持肯定态度。将来实施中效果如何,要通过实践检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表示。
新修改的民诉法中有关遏止恶意诉讼、强化检察监督、完善举证制度等内容,也在审议中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
熊跃敏说,这次修改既是对20余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立法回应,更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现实需求的立法映照,值得肯定。
点睛
禁止审判员接受送礼强化预防司法腐败
针对民诉法修改中关于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一节,表决通过的法律中写明“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周成泓主任认为,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等行为,在此前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就有明确规定,并且足以依法惩戒。此次修改写进民诉法基本法加以规定,可能是为强化预防司法腐败,更多地考虑了彰显对政治、公众的意义。
“逾期举证证据不予采纳”应谨慎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周成泓主任认为法庭对证据不予采纳的处罚应当非常慎重。因为证据涉及到案件的客观真实问题,不能因为当事人逾期举证而违背客观事实,抛开客观证据进行裁判。同时周主任分析,通过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已经成熟,可以对实践予以明确指导。
法条变化(部分)
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增加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诉法修订历程
1982年
民诉法试行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年4月
全国人大通过民诉法
全国人大通过民诉法,这是在1982年民诉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法律主要是调整诉讼模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弱化法院的审判权。
2007年
民诉法首次修改
民诉法实施16年后首次修改,但修改内容不多。主要修改的是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调整法院的审判权,朝着比较成熟的诉讼体制转变。
2011年10月24日
修正案草案一审
提请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新规定包括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5000元以下民事案一审终审等。
2012年4月24日
二次审议
二次审议稿规定包括:万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标的额由5000元增至1万元;公益诉讼主体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2012年8月27日
三次审议
三次审议的草案,对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规定了限定条件;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增加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举证期限的规定;明确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对申请再审的审级增加了规定;明确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的法律监督的规定。
2012年8月31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人事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杨传堂为交通部部长
据新华社电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免去李盛霖的交通运输部部长职务;任命杨传堂为交通运输部部长。
4名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据新华社电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孟宪忠、杨永良、阮志柏因病去世,孟宪忠、杨永良、阮志柏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了钟明照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钟明照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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