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入民诉法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获通过 公民可选择再审法院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8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60号、61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3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现实有代表2973人。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当事人有权选择再审法院
根据修改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益诉讼”写入民诉法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修改后的法律,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就在研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公民个人纳入。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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